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5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清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29號、101年度執字第16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清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叁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黃清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附表:
受刑人黃清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年5月26日│100年1月2日│100年2月22日採尿前回│││││溯3、4天內某時│├──────┼──────────┼──────────┼──────────┤│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100年度撤緩│臺中地檢100年度撤緩│臺中地檢100年度毒偵││關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69號│毒偵字第120號│字第112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738號│100年度訴字第2983號│100年度訴字第2024號││├──┼──────────┼──────────┼──────────┤││判決│100年8月3日│100年12月22日│100年12月30日││事實審│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738號│100年度訴字第2983號│100年度訴字第2024號││├──┼──────────┼──────────┼──────────┤││判決││││││確定│100年8月29日│101年1月16日│101年1月20日││判決│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0655號│第1625號│第13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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