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9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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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39號原告 徐子玉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瑞成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伍拾捌萬柒仟肆佰玖拾伍元(計算式:19,200+2,000+696,800+269,
000+2,400,000+135,470+65,025=3,587,4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陸仟伍佰肆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