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0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0090號債權人桃園縣龜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違約金起算日(聲明與事實理由不符)。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