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96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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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9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9670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確認附表上利率欄上之記載(究為百分之零抑或百分之五),並請一併更正正確之附表。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民事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書記官楊祖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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