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5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5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原告A女年籍詳卷
代理人A女之父年籍詳卷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附民字第15號就本院97年訴字第450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調解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下:
一、出席人員: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劉家祥法官蘇錦秀書記官劉晨輝通譯林政男調解委員陳本川委員調解委員 李蒼霖 委員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原告A女代理人A女之父被告甲○○
三、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拾貳萬元整,給付方式:當庭由被告交付現金拾貳萬元予原告之代理人,並經原告代理人當庭點收無訛,不另立據。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右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庭
書記官劉晨輝審判長法官林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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