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三五八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槍砲彈刀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槍砲彈刀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在臺灣台北監獄執行中,於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聲請裁定。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以法矯字第○九二○○三六四九九號函核准假釋,其原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而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十二日,故其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何燕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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