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О六七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於期間未滿前,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林惠霞法官呂仲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ㄏ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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