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5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52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柯子城 即柯 仁和 債務人 柯富 裕債務人 陳素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壹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柯子城即 柯仁和 前就讀僑泰高中時,邀同債務人 柯富裕 、陳素秋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2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45,04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柯子城即柯仁和自民國105年11月25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41,176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柯富裕、陳素秋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書記官施玉卿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452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柯子城即柯│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15│││21156│仁和、柯富│0月25日起│││││元│裕、陳素秋││││├──┼───┼─────┼──────┼──────┼───────┤│002│新臺幣│柯子城即柯│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15│││20020│仁和、柯富│0月25日起│││││元│裕、陳素秋││││└──┴───┴─────┴──────┴──────┴───────┘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柯子城即柯│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1156│仁和、柯富│1月2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裕、陳素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柯子城即柯│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0020│仁和、柯富│1月2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裕、陳素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