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90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劉國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伍仟壹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劉國祥於民國95年10月10日向債權人申辦中華民國銀
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書記官李惠穎※108年度司促字第290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劉國祥13000│自民國96年1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3.88│││85,146元│000000000│月1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