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16號原告 胡占江 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 律師被告 李正豐
李正忠 李天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10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書記官林瀚章附表:
1.被告李正豐於本院111年1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提出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分配表(本院卷第206至212頁),最終分配結果為何?
2.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之限制登記事項債權人之他案執行結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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