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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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32號原告正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信旭 即陳信旭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書記官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