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76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報原告聲明請求分割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值」,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惟不得逕以房屋課稅現值為房屋交易價值之證明依據)。
㈡、提出債務人 林淑美 之被繼承人 徐孟嬌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㈢、就上開補正事項,原告應提出記載完全之民事起訴補正狀(補正被告人別),且除提出於本院者外,並按應受送達之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供送達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書記官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