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3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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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397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孫嘉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0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嘉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嘉賓因犯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502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即109年10月
6日)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是檢察官本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固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然揆諸前開說明,受刑人既有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刑,則前所定之應執行刑均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如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從而,本院爰就如附表所示之案件,考量其先前所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拘束,另審酌受刑人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質、侵害法益、各罪實施之時間間距,暨其所犯之不法內涵等情,並權衡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雖已因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惟揆諸前揭說明,仍應先定其應執行刑,再於檢察官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自不待言。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華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書記官顏宗貝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確定判決│確定日期│備註│├──┼───┼──────┼──────┼─────┼────┼────┼────┼────┤│1│毒品危│有期徒刑3月│109年6月7、8│本院109年│109年8月│同左│109年10│本院110│││害防制│,如易科罰金│日某時許│度簡字第17│26日││月6日│年度聲字│││條例│,以新臺幣1,││23號││││第466號││││000元折算1日││││││裁定合併│├──┼───┼──────┼──────┼─────┼────┼────┼────┤定應執行││2│毒品危│有期徒刑3月│109年6月15日│本院109年│109年9月│同左│109年11│有期徒刑│││害防制│,如易科罰金│19時許│度簡字第20│25日││月6日│11月(│││條例│,以新臺幣1,││07號││││110年10││││000元折算1日││││││月15日易│├──┼───┼──────┼──────┼─────┼────┼────┼────┤科罰金執││3│毒品危│有期徒刑2月│108年4月25日│本院109年│110年1月│同左│110年3月│行完畢)│││害防制│,如易科罰金│8時53分起回│度簡字第24│27日││9日││││條例│,以新臺幣1,│溯72小時內之│79號││││││││000元折算1日│某時許││││││├──┼───┼──────┼──────┤││││││4│毒品危│有期徒刑3月│108年7月28日││││││││害防制│,如易科罰金│16時2分起回││││││││條例│,以新臺幣1,│溯72小時內之│││││││││000元折算1日│某時許││││││├──┼───┼──────┼──────┤││││││5│毒品危│有期徒刑4月│108年10月24││││││││害防制│,如易科罰金│日11時15分起││││││││條例│,以新臺幣1,│回溯72小時內│││││││││000元折算1日│之某時許││││││├──┼───┼──────┼──────┼─────┼────┼────┼────┼────┤│6│毒品危│有期徒刑3月│109年5月3、4│本院110年│110年9月│同左│110年10││││害防制│,如易科罰金│日某時許│度簡字第│17日││月20日││││條例│,以新臺幣1,││585號││││││││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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