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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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5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林益輝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賈俊益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9454、95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玖拾玖年捌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然進行審判,而於民國99年5月18日執行羈押,茲本院經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99年8月18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郭德進法官鍾堯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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