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4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4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4194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志成 選任辯護人扶助律師 洪志文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黃志忠 指定辯護人扶助律師 柴健華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鄧傑仁 選任辯護人扶助律師 鐘烱錺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61號,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茲就被告黃志成、黃志忠部分及被告鄧傑仁所犯強盜罪部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李麗珠法官洪于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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