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簡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簡附民字第22號附民原告 曾慧真 附民被告 古亞凡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9年度簡字第5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李宛臻法官鄭永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書記官曾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