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小字第1085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壢小字第108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7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伍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陸仟貳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中新
臺幣伍萬伍仟貳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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