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29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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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908號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王弘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柒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零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項仁玉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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