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5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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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51號
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務人 陳致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零伍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