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3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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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374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蘇清榮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14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34878號、114年度偵字第9715號)」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34878號、114年度偵字第9715號)」係誤載,應予刪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