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9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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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988號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理人 蘇東隆
債務人 李佳璋
一、債務人李佳璋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肆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前未受償利息新臺幣柒仟柒佰貳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郭佳螢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壹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