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18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1849號聲請人 梁宸浩 即 常豐 當舖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柯溪圳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一、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人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