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95號聲請人 施淑美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之訴事件(109年度補字第314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原告認 陳淑卿 法官於本院民國106年度訴字第976號案件中,不整理筆錄示意書記官刪改、變造、漏記筆錄,用於該案判決之中,濫用無證之自由心證。故於本院109年度補字第976號聲請再審之訴事件中,聲請陳淑卿法官迴避。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應以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不再繫屬於管轄之法院,或已非由當事人所指之法官所審理,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度抗字第423號判例、75年度台抗字第262號、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院109年度補字第976號聲請再審之訴事件,業經本院於109年4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而終結,本件聲請人雖於109年5月5日具狀聲請法官迴避,然其聲請係在前揭補字案程序終結後,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施介元
法官田玉芬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書記官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