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25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256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慶隆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487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或經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後始就與本案相牽連之他罪追加起訴,於法顯屬不合。次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檢察官係以被告朱慶隆前因竊盜案件,經以111年度偵字第43826號、第44587號提起公訴後,現由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2212號審理中(下稱前案),本件與前案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而追加起訴。惟前案業經改行簡易程序,並於民國111年11月9日以111年度簡字第1270號判處被告有期徒刑2月、拘役20日而終結,此有前案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檢察官遲於前案終結後之111年12月12日始提起本件追加起訴,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12月12日中檢 永宇 111偵48781字第1119137615號函上本院收件章可按,是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48781號被告朱慶隆男5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與貴院(慶股)111年度易字2212號案件,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應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朱慶隆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0月16日6時2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前,以不詳之方式,竊取 廖宜庭 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得手後隨即騎乘該輛機車離開。嗣於111年10月17日另案為警查獲,始悉上情。
二、案經廖宜庭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朱慶隆之自白坦承全部犯罪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廖宜庭之指證證明全部犯罪事實。3監視器擷圖、被告另案遭查獲時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111年11月14日中市警霧分偵字第1110050017號函及所附之刑案現場勘驗報告、鑑定書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三、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3826、44578號案件提起公訴,現由貴院(慶股)111年度易字2212號案件審理中,有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本案與前經起訴之案件,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為求訴訟經濟及量刑上之妥當性,爰追加起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檢察官黃彥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書記官顏魅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