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2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志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志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志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書記官詹國立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①有期徒刑7年8月共2次││││②有期徒刑7年7月共56次(││││聲請書記載為57次,贅載判││││決書附表二編號35,漏載附││││表二編號106至113)││││③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4年5月22日│①104年4月19日││││104年4月17日││││②104年3月1日至同年5月││││19日││││③104年4月13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第4879││年度案號│1165號│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577號│104年度訴字第292號││事實審├──┼─────────────┼─────────────┤││判決│104.11.11│105.1.28│││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577號│104年度訴字第292號││判決├──┼─────────────┼─────────────┤││確定│104.12.8│105.4.27│││日期│││├───┼──┴─────────────┴─────────────┤│備註│編號二所犯各罪經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