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982號抗告人 李和鑫 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 律師相對人 羅勝耀 法定代理人 田淑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3年11月1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起訴未列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經命補正起訴狀,因補正之起訴狀未載明案號而經分案程序另分新案,致本院誤以為抗告人未補正起訴狀而駁回抗告人之訴,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非無理由,故駁回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書記官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