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982號原告 李和鑫 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原告之訴,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依其情形係可以補正,惟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
1、2款、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之訴,被告因於原告起訴前已受監護宣告而無訴訟能力,原告起訴狀未列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時起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9月23日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附卷可參,則原告之聲請不合程式,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致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書記官魏翊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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