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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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36號
調解筆錄原告 吳博正 訴訟代理人 丁美云 被告 黃宗淳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36號因104年度審交易字第488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下午3時23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淑美書記官廖貞音調解委員蔡進義朗讀案由
原告訴訟代理人丁美云被告黃宗淳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訴訟代理人丁美云被告黃宗淳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伍拾萬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於民國(下同)104年6月10日給付壹拾萬元;餘額肆拾萬元,應自104年7月份起於每月10日前按月給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均匯入原告指定淡水農會淡水新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 吳明芳 。
二、原告願宥恕被告本件刑事行為,請法官從輕量刑,給予被告給予附條件緩刑之宣告。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訴訟代理人丁美云被告黃宗淳調解委員蔡進義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廖貞音法官張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