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家催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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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家催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家催字第10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宣告失蹤人歐運弟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歐運弟(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時戶籍地址:新竹市○區○○里○鄰○○路40之1號【新竹市東區戶政事務所】)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歐運弟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歐運弟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拾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者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及同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歐運弟(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88年8月2日起行方不明,迄今已逾13年,目前生死不明,為此聲請准對失蹤人歐運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新竹東區戶政事務所101年5月14日竹市東戶字第1010002691號函、中外旅客入出境紀錄查詢作業、戶籍謄本、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光復後除戶戶籍簿冊浮籤記事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為證,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從而,聲請人請求宣告失蹤人死亡而依上開規定聲請公示催告,核與前開法條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又按法院公示催告應公告之;公示催告之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家事事件法第130條第3、4項規定甚明。又上開規定,於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準用之,亦為同法第156條第3項所明定。準此,本院既准對於失蹤人歐運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爰併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第4項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