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秩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北秩字第221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PUTRI MAY.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
100年6月11日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32010400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PUTRIMAYASARI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叁日。
扣案之新臺幣叁仟元及保險套肆個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0年6月10日18時50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號8樓之801室。
(三)行為:經負責人不詳之蓮香公司應召站通知後,於上揭時
、地意圖利得與男子姦,代價新台幣3,0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證人即男客 闕志祥 於警詢時之證述。
(二)扣案性交易所得3,000元及未使用之保險套4個可資佐證
,並經警方當場查獲。
三、扣案3,000元及未使用之保險套4個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得或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
,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
2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紀文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1日
書記官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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