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123號上訴人周月裡即被告被上訴人 張月霞 即原告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訴字第1123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玖仟叁佰貳拾捌元(計算式:執行費13,328元+第一順位抵押權1,666,000元=1,679,3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書記官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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