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56號上訴人巨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冠銘 上訴人 蔡榮三 被上訴人澄清龍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邱莉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095,
45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835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尚未據任一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任一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書記官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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