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65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献忠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受刑人「 張獻忠 」,應更正為「張献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關於受刑人「張獻忠」之「獻」記載,為「献」之誤。,依前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書記官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