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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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7號

原告 王仁玲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00樓(指定送達)

被告 陳元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637號),經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其新臺幣(下同)16,855,000元及其利息,惟該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應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1月11日),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8,750,474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3,5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83,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書記官胡旭玫

附表:

請求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終止日

利息

16,855,000元

99年10月1日

(14+42/365)

5%

11,895,474元

113年11月11日

總計:11,895,474元+16,855,000=28,750,474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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