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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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7號
原告 王仁玲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00樓(指定送達)
被告 陳元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637號),經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其新臺幣(下同)16,855,000元及其利息,惟該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應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1月11日),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8,750,474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3,5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83,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書記官胡旭玫
附表:
請求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終止日
利息
16,855,000元
99年10月1日
(14+42/365)
5%
11,895,474元
113年11月11日
總計:11,895,474元+16,855,000=28,750,4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