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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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34號
聲請人 李庚潤
被告 楊俊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114年度易字第9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刑事訴訟法第35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楊俊彥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於民國114年3月6日起羈押在案。聲請人李庚潤為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其自陳與被告係單純朋友關係,無親屬關係,亦非被告之辯護人等情,有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本院114年3月14日公務電話紀錄表可佐(見聲字卷第3至5、21頁),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非屬依法得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人,其為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得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