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花交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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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花交簡附民字第3號

原告 許茲怡

被告 陳雅蓓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花交簡字第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被告陳雅蓓因本院114年度花交簡字第1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許茲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佩芬  

                   法 官 劉孟昕

                   法 官 李立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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