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執消債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6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茂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亦已於98年5月15日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此有本院債權人會議記錄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為百分之百清償,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林孟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於債權人會議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書記官古紹霖附件:更生方案~T30X0L2;┌────────────────────────────────────────┐│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3月為1期,共32期(八年)。││2.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6萬元。債權人分配金額請逕依本院98年5││月27公告之「更正債權表」所列之各債權人債權額及比率計算。││3.第1期至31期,每期清償6萬元,清償至第32期所餘債務僅剩27,977元,請逕依比率清償餘││額。││4.債務總金額:1,887,977元││5.清償總金額:1,887,977元││6.總清償比例:100.00﹪││貳、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請算至元以下四捨五入。││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每期還款電││匯之手續費由債務人自行負擔││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名冊如本院98年5月27公告之「更正債權表」所列之各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