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7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277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務人 葉美玉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8,235元,及自民國(下同)94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300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6期計算為限。■■49,264元,及自95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24%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智美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