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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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63號原告 陳錫珠
昝治雯 原告 昝治綱 共同 陳建誌 律師訴訟代理人被告 張介山 被告晏通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仲于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 律師
黃俊達 律師 粘怡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一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明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書記官黃靖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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