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54號原告 林金群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 律師被告 林紀彤
林高禾 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蘇貽稜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天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肅珍
法官譚德周法官林岳葳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書記官簡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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