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1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西昌 訴訟代理人 郭威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隴岡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9,75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佩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書記官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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