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83號原告 邱少邑 被告霖利醫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立森 被告 呂繼祖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