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2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2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291號聲請人僑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95年7月27日及95年8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書記官潘惠梅┌─────────────────────────────────────────────────────────────────┐│附表:95年度除字第229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個-月)│├──┼─────────┼────────┼─────────┼───────────┼────────┼────────────┤│001│精鷹貿易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253,336元│94年12月29日│EA0000000│6│││司│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北分行│││││├──┼─────────┼────────┼─────────┼───────────┼────────┼────────────┤│002│精鷹貿易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12,667元│95年1月30日│EA0000000│7│││司│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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