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返還價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47號上訴人 黃建璋 被上訴人 李坤泉
李坤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由受命法官於民國一0八年一月九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林婕妤法官程耀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