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侵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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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侵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侵附民字第1號原告甲(真實姓名住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乙(真實姓名住址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冠仁 律師
嚴孟君 律師被告丙○○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9年度侵訴字第8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高如宜
法官鄭銘仁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儀珊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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