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5號附民原告 陳麗娟
陳耿維 附民被告 朱震明
張友信 崴多利企業有限公司上一人代表人 廖山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7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政達
法官陳振謙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蓁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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