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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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40號聲請人 洪千琪 律師
蔡玉燕 律師上列聲請人為蒂船弗工程有限公司黃義盛 共同訴訟代理人因與 吳心農陳玉暉 間請求給付船舶修繕費等事件(108年度海商字第1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交付本院民國一○八年度海商字第一四號請求給付船舶修繕費等事件一○八年十一月七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聲請人為蒂船弗工程有限公司、黃義盛共同訴訟代理人因與吳心農、陳玉暉間請求給付船舶修繕費等事件(108年度海商字第14號),其以:為核對筆錄記載與當日開庭各方陳述內容是否相符為由,聲請許可交付民國108年11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所定要件相符,並無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之情形。是故聲請人應繳納費用後,許可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另聲請人及其他持有上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參照),併予說明。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定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書記官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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