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2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1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子豪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9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子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廖子豪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上更(一)字第41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並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於民國104年6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7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7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601719
8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周明鴻法官呂寧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資旻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