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2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0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明寬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9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明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林明寬因偽證等案件,前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嗣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民國104年6月29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由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618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而於105年6月7日假釋出監。又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上揭假釋經註銷後,於105年11月30日入監執行,再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該部矯正署106年7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60171985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准予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呂寧莉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文傑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