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738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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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73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738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俊勝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震棠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聲請人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340號民事裁定正本為執行名義,聲請就相對人對於第三人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然未提出上開裁定之確定證明書,經本院通知其於5日內補正,該通知函已於民國112年7月4日送達乙情,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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